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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0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03號

原告
吳昭瑢
被告
致雍頤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須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30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040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6 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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