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624號 原 告 魚之達人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佑軍 被 告 非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顏豪志 人 中市西區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8 年度附民緝字第4 號),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06,165 元,及自民國107 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顏豪志夥同訴外人簡紹華及綽號「明哥」之姓名年籍不詳男子等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以被告非飛有限公司名義向原告訂購鹽漬鯖魚商品。先由綽號「明哥」於民國105 年4 月25日以被告非飛有限公司名義向原告訂購價值新臺幣(下同)2,940 元之鹽漬鯖魚1 箱,並以現金支付貨款,而取得原告信任後,隨即要求改以開立遠期支票之方式支付貨款,且自同年5 月3 日起陸續向原告訂購如附表「損失財物」欄位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606,165 元,期間即同年5 月間被告非飛有限公司開立票號GT0643322 號之遠期支票1 張(票面金額106,365 元、發票日105 年7 月20日)予原告。詎原告依如附表「出貨日期」欄位所示時間出貨後,上開支票屆期提示遭退票,且無法連繫被告顏豪志,派員前往查訪被告非飛有限公司未果,始知受騙,原告因而受有上開商品價值共606,165 元之損害,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規定請求被告顏豪志賠償。又被告顏豪志為被告非飛有限公司之董事,被告非飛有限公司應依民法第28條規定與被告顏豪志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606,165 元,暨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辯以:同意原告請求,對訴訟標的為認諾等語。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本院108 年11月18日言詞辯論期日審理中當庭同意原告之請求而為認諾之意思表示(見本院卷第99頁),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28條規定請求被告顏豪志、非飛有限公司連帶賠償原告606,165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 年8 月2 日(見107 年度附民字第686 號卷第2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1 款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僅係促使本院職權發動,毋庸為准駁之諭知。 五、本件係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定移送前來,依同條第2 項規定免納裁判費,而本院於本件審理期間,亦未滋生其他必要訴訟費用,自無庸為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美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黃善應 附表: ┌──┬──────┬─────────┬─────┐ │編號│ 出貨日期 │ 損失財物 │財物價值 │ ├──┼──────┼─────────┼─────┤ │ │105年5月3日 │鹽漬鯖魚(大)10箱│32,865元 │ │ 1 │ │、鹽漬鯖魚(特大)│ │ │ │ │1箱 │ │ ├──┼──────┼─────────┼─────┤ │ 2 │105年5月11日│鹽漬鯖魚(大)15箱│44,100元 │ ├──┼──────┼─────────┼─────┤ │ 3 │105年5月19日│鹽漬鯖魚(大)10箱│29,400元 │ ├──┼──────┼─────────┼─────┤ │ 4 │105年5月26日│鹽漬鯖魚(大)20箱│58,800元 │ ├──┼──────┼─────────┼─────┤ │ 5 │105年5月30日│鹽漬鯖魚(大)55箱│147,000元 │ ├──┼──────┼─────────┼─────┤ │ 6 │105年6月6日 │鹽漬鯖魚(大)55箱│147,000元 │ ├──┼──────┼─────────┼─────┤ │ 7 │105年6月21日│鹽漬鯖魚(大)55箱│147,000元 │ ├──┼──────┴─────────┴─────┤ │合計│ 606,165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