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55號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55號
- 上 訴 人
- 陳登萍
- 被 上訴人
- 船井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美慧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上訴人為被上訴人之股東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