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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

上訴人
百郡鑫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雅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坤昌因108年度訴字第2678號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6,

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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