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
- 上訴人
- 奇輝工業社即陳振隆
設臺中市○○區○○里○○路0000號
另址臺中市○○區○○路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間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