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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林宗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

上訴人
奇輝工業社即陳振隆

           設臺中市○○區○○里○○路0000號

           另址臺中市○○區○○路00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間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26,1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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