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 當事人奇輝工業社即陳振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687號上 訴 人 奇輝工業社即陳振隆 設臺中市○○區○○里○○路0000號 另址臺中市○○區○○路000○0號 被上訴人 鎂光熱處理廠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中市○○區○○里○○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茂欽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23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業於110年3月23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