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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02號

撤銷股東會決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劉育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青水彩色印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昭明
送達代收人
吳佳潓律師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弘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8 年度訴字第2702號撤銷股東會決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育綾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詩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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