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1號上 訴 人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台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6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