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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1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27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1號

上訴人
友力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台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成中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6,69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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