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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13號

行使歸入權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熊祥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13號

上訴人
大新土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育生
被上訴人
李志仁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歸入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27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0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4萬308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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