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3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東明鋁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一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4月8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3042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20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