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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35號

發還提貨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廖欣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35號

原告
文懷砂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剛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洪文和
訴訟代理人
蔡得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提貨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爭執提貨保證金之性質,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6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顏嘉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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