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3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35號
- 原告
- 文懷砂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志剛
- 訴訟代理人
- 歐嘉文律師
- 被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大甲溪發電廠
- 法定代理人
- 洪文和
- 訴訟代理人
- 蔡得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提貨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具狀爭執提貨保證金之性質,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9 年8 月6 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