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57號
- 原告
- 郭珍秀
- 訴訟代理人
- 周仲鼎律師
- 複代理人
- 繆昕翰律師
- 被告
-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仁
- 訴訟代理人
- 洪嘉鴻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4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8,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8,餘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