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郭珍秀、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陳明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57號 原 告 郭珍秀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複 代理人 繆昕翰律師 被 告 寶鴻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仁 訴訟代理人 洪嘉鴻律師 複 代理人 陳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月26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第4行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百分之38,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8,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