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德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茂生即奇美實業社因108年度訴字第2817號
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