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鄭百易
- 當事人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17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茂生即奇美實業社因108年度訴字第2817號 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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