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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17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百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1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程泰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茂生即奇美實業社因108年度訴字第2817號

給付價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0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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