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9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92號
- 原告
-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祥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被告
- 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永明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損害賠償事件等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損害賠償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