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8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92號 原 告 台灣電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祥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被 告 明治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永明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損害賠償事件等民事訴訟終結 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304號損害 賠償等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 日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