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36號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訴訟代理人 陳茂豐 被 告 林玲英 訴訟代理人 鐘為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順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順益公司)所有車號000-0000號小貨車(下稱系爭小貨車),被保險人為順益公司。系爭小貨車輛於民國(下同)106年 11月3日下午1時許,停放在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麥特倫企業行及金潔林企業行(負責人為被告)工廠內,因被告管理維護不當一時不慎,由其使用之車號000-0000號小貨車竟起火燃燒,延燒至系爭小貨車,毀損甚為嚴重,被告對順益公司應負損害賠償之責。該車輛經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修為新臺幣(下同)1,284,562元,原告依保險 契約對順益公司理賠1,181,460元後,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 原告取得代位求償權。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181,46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貳、被告抗辯:系爭火災發生在星期六,被告所經營之金潔林企業行僅營業至中午12時,被告之員工於當日中午12時下班時,已將車號000-0000號小貨車及原告承保之系爭小貨車等4 部車輛均停放在臺中市○○區○○路0○0號工廠內,並無再使用。至當日下午1時30分許經工廠之房東電話告知,方知 工廠失火。由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所附照片觀之,系爭火災發生後上開車輛均燒毀在工廠內,足證火災發生時,該等小貨車是未使用之熄火狀態。又經臺中市政府消防局火災鑑定後,該鑑定書所示結論,足知火災原因是車號000-0000號小貨車之油壓升降尾門電源線(花線)短路 (電氣因素)引燃火災,因此無法證明被告有何過失行為。起火之車號000-0000號小貨車為105年9月出廠,105年11月 26日交車,曾在106年8月28日前往順益汽車大里服務廠進行1萬公里之保養,足見被告就本件失火小貨車之使用、維護 並無過失。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就系爭火災發生有何過失而致其受有損害,是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 1,181,460元損害,顯無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參、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承保順益公司所有之系爭小貨車,被保險人為順益公司。該系爭小貨車於106年11月3日下午1時許,停放在 址設臺中市○○區○○路0○0號麥特倫企業行及金潔林企業行(負責人為被告)工廠內,因車號000-0000號小貨車起火燃燒,延燒至系爭小貨車,毀損甚為嚴重,該車經送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估修為1,284,562元,原告依保險契約對順 益公司理賠全損1,181,460元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 原告提出之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登記書(見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2820號卷第23-25頁)、火災證明書、火災調查資料內容、照片(見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 2820號卷第27-33頁)、保險契約條款第11條(見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2820號卷第35-39頁)、車險理賠計算書及匯 款證明(見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2820號卷第41頁)、估 價單、受損照片(見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2820號卷第43 -45頁)、賠款滿意書(見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2820號卷第47頁)各1份,在卷可參,自堪信為真。 二、又原告主張系爭小貨車遭毀損,係因被告之過失所致,順益公司對被告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原告於理賠順益公司1,181,460元後,已取得順益公司對被告之1,181,460元損害賠償請求權,爰依保險法第53條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如聲明示云云。惟原告之主張業經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則本件爭點厥為:㈠系爭小貨車失火是否因被告管理維護車號000-00 00號小貨車不當行為所導致?㈡如是,原告請求賠 償之金額是否適當?經查: (一)系爭車號000-0000號小貨車起火,非被告管理維護不當行為所導致: 1、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此項規定,固已揭示舉證 責任分配之方向,惟其規定,尚無具體標準,仍應視各別事件情形之不同而為具體之認定,使舉證責任公平合理分配於二造負擔。而主張權利存在之人,應就權利發生要件事實負舉證責任,如主張權利存在之人就該事實已負舉證之責,始由抗辯權利不存在之人就權利障礙、排除或消滅之要件事實負舉證之責,此乃舉證責任分配之一般原則。據此,原告主張系爭車號000-0000號小貨車失火起因係被告管理維護不當致等語,惟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就其主張之事實自應負舉證之責。 2、原告就「系爭車號000-0000號小貨車失火起因係被告管理維護不當」此待證事實,固提出火災證明書、火災調查資料內容、照片(見本院108年度中司調字第2820號卷第27 -33頁)等為證,惟前述火災證明書、火災調查資料內容 、照片僅足證有前述火災確有發生,且系爭小貨車亦遭毀損之事實存在而已,惟尚難以該等證物之存在,即認被告就車號000-00 00號小貨車有理維護不當並導致失火之事 實存在。 3、又經本院依職權向臺中市政府消防局調系爭火災相關資料,經該局以108年10月8日戶市消調字第1080052473號函覆,依該函附之災原因調查鑑定書正本(見本院卷第31-161頁) 之記載: 【..起火原因研判: ⑴ 勘察起火戶門、窗未發現有人為破壞跡象,及復據查訪承租戶唐清泉先生與其談話筆錄供述內容表示:「…我及公司員工並無與人結怨情形。近來及火災發生前後,並無發現任何可疑人事物。」;故研判縱火之起火原因應可排除。 ⑵ 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有蚊香、蚊香盤等殘跡,故研判蚊香等遺留火種蓄熱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應可排除。 ⑶ 清理勘察起火處附近,未發現有菸蒂或菸灰缸殘跡,災前協助起火小貨車(牌照號碼:ASQ-2118)衣物搬運有3位員工卓晉賢先生、劉界志先生、唐國豪先生 ,其中卓晉賢先生、劉界志先生2人有抽菸習慣,均 表示未在衣物搬運過程有抽菸行為(詳如談話筆錄),復據查訪承租戶唐清泉先生與其談話筆錄供述內容表示:「…工廠內全面禁菸,要抽菸的話,都會到大門外抽菸,菸蒂都會丟在大門外…。」;故研判菸蒂處理不慎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應可排除。 ⑷ 起火小貨車(牌照號碼:ASQ-2118)為停放狀態;故研判引擎因素引燃火警之起火原因應可排除。 ⑸ 小貨車(牌照號碼:ASQ-2118)製造商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大里服務廠廠長曾富基先生質疑位於貨車(牌照號碼:ASQ-2118)後車斗上方支撐屋頂三角鐵架上室內電源配線及其掉落於貨車後車斗內電源配線可能與起火原因有關,上述電源配線經採樣送請內政部消防署鑑定造成熔痕之原因分析鑑定結果: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受熱熔解固化所造成之熱熔痕相同;故研判後車斗上方支撐屋頂三角鐵架上室內電源配線及其掉落於貨車後車斗內電源配線係受熱而熱熔,研判應與起火原因無關。 ⑹ 火災調查人員蒐證採樣起火處小貨車(牌照號碼:ASQ-2118)後車斗左前內下方電瓶處附近油壓升降尾門電源線(花線)「標示牌1」,送請內政部消防署鑑 定造成熔痕之原因分析鑑定結果:熔痕巨觀及微觀特徵與導線短路所造成之通電痕相同,復據查訪小貨車(牌照號碼:ASQ-2118)加裝油壓升降尾門業者賴志 全先生與其談話筆錄供述內容表示:「…車輛引擎不需發動即可操作,是利用油壓馬達上的繼電器來控制升降。油壓升降尾門的電源線,是使用電纜線,外圍還有一層耐磨波浪管(材質為塑膠,厚度約2MM), 並有使用束帶將電纜線跟耐磨波浪管固定在車樑上,固定間距約30-40公分左右…有聽過因為油壓升降尾 門的電源線沒拉好,導致電源線的被覆破損,致使電源線有燒損的情形,但我們公司沒有發生過,我們公司已經營業約11年…」;故研判若因油壓升降尾門電源線(花線)短路引燃火災則實有可能。 ⑺ 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及查訪關係人與談話筆錄供述分析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陳信堂委員及高景崇委員共同決議,經排除縱火、蚊香等遺留火種蓄熱、菸蒂處理不慎等起火原因,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油壓升降尾門電源線(花線)短路(電氣因素)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 結論:綜合現場燃燒後狀況、火流延燒路徑、燒損程度事實及查訪關係人與談話筆錄供述分析及臺中市政府火災鑑定委員會陳信堂委員及高景崇委員共同決議,認係臺中市○○區○○里○○路000號麥特倫企業 行為起火戶,小貨車(牌照號碼:ASQ-2118)後車斗 左前側下方電瓶附近應為起火處,研判本案起火原因以油壓升降尾門電源線(花線)短路(電氣因素)引 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等語。 依上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火災證物鑑定報告之記載,僅能得知本件起火原因為「以油壓升降尾門電源線(花線)短路(電氣因素)引燃火災之可能性較大」,然是否因被告不當管理維護行為導致「油壓升降尾門電源線(花線)短路電線」,尚屬未知。又油壓 升降尾門電源線(花線)短路,若非專業或維修業者 ,一般人尚難預知該升降尾門可能短路,甚至防備以阻止。再者,上開ASQ-2118號小貨車係105年9月始出產之汽車,並於105年11月由被告自車商處購得,此 業據證人即車商之業務員賴書農於警詢時證述在卷,復有交車確認表影本(見本院卷第171頁)附卷足憑 ;且上開汽車甫於106年8月28日前往汽車保養場保養完畢,有該保養公司大里服務廠結帳清單1紙(見本 院卷第172-173頁)卷可查,是上開ASQ-2118號小貨 車既為新車,且經汽車保養廠檢查完畢後,仍無法防止上開引火之事件發生,更何況未具車輛機械專業知識之被告,是自難認被告有應注意而不能注意之情,而課以過失之責。 4、又證人賴志全到庭結證稱:「..(現從事何職業?與圓鴻油壓工業社有何關係?圓鴻油壓工業社是獨資還是合夥?有無商業登記?)答:油壓升降,我是圓鴻油壓工業社負責人,是獨資,有商業登記。(貨車牌照號碼:ASQ-2118之油壓升降尾門是否由圓鴻油壓工業社安裝的?是否由證人本人從事安裝?)答:是我安裝的。..裕益汽車的業務賴書農委託我來安裝的,是新車就讓我安裝。(該油壓升降尾門之裝置,其結構內容為何?)答:結構是油壓動力來帶動平台的升降。(油壓動力的來源?)答:是由車的電瓶來供電。(該油壓升降尾門之裝置就電線部分有無保護措施?若有,詳細保護措施為何?)答:電線的外面有多加耐磨波浪管。(小貨車牌照號碼:ASQ--2118之油壓升降尾門何時安裝?在發生火災前該車之維修、保養情形為何?是否於保養中有發現問題?有無電線破損或短路之情事?)答:是發生火災一年前安裝的,是105年12月 21日安裝的。安裝之後沒有維修保養,大概壹年作保養,當時安裝還沒有滿一年,所以還沒有進行保養。..(剛才現場電源線燒燬原因為何?)答:電源線燒燬原因我不知道,因為燒得很嚴重。(是否知悉系爭火災發生之原因?)答:我不知道。..(證人在安裝油壓升降尾門的時候,有安裝斷電系統?)答:沒有,因為斷電系統是選配。..因為是選配,只讓客戶在安裝前自己選擇,因為是加價只有由客戶自己選配,沒有一定必要安裝。..斷電系統是選配的,有斷電系統的話,如果發生短路它就會自動跳開,不通電就不會有熱能。..我只是跟賴書農講有短路的話會自動斷電,但斷電系統屬於選配,這要由客戶自己決定要不要裝。..斷電開關我們是從105年才進口 ,之前沒有這個斷電系統,所以不會安裝。....」等語(詳見本院109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筆錄)。依證人賴志全前開證述內容,系爭油壓升降尾門係訴外人賴書農委託伊安裝,是新車就讓伊安裝等語,足見系爭油壓升降尾門係被告購車時,即已由售車之人裝置於車上,該設備之裝設非有專業知識無從為之,自難強令不具專業知識之被告就系爭油壓升降尾門設備負管理維護之義務。至於系爭油壓升降尾門設備之設置是否均需安裝斷電系統,此非被告所得判斷,自難課以被告必須裝設斷電系統之義務;且是否有裝設斷電系統即不致於發生系爭失火事件,亦未可得知,難以系爭油壓升降尾門設備未有斷電系統之存在,即認被告有違反裝設義務之過失。從而,無從依上述證人賴志全之證述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5、綜上所述,原告主張系爭電線短路、失火,係因被告不當管理維護行為所致一事,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卻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即難認其主張可採。原告既不能證明被告對系爭失火有過失責任存在,被告對順益公司即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原告亦無從依保險代位之法則對被告取得1,181,460元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二)又原告無從依保險代位之法則對被告取得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則就原告所主張債權額亦無再予論述必要,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原告對被告並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則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81,46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 本件之結論,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併此敘明。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6 日書記官 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