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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
    聖菲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堡傑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56號 原   告 聖菲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堡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保傑 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查原告係於民國108年9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並以廖保傑為法定代理人,有民事起訴狀及其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惟廖保傑於本件起訴時已非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甚明。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 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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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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