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56號 原 告 聖菲斯國際有限公司(原名堡傑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保傑 按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及但書定有明文。查原告係於民國108年9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並以廖保傑為法定代理人,有民事起訴狀及其上所蓋本院收狀日期戳可憑。惟廖保傑於本件起訴時已非原告之法定代理人,亦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原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是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經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甚明。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合法之法定代理人,逾期 未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