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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8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羅智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988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告
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劉東曄
被告
方孝君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3,670,524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微風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微風源公司)於民國108年4月3日以被告劉東曄、方孝君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

(一)新台幣(下同)150萬元,並訂立借據及約定書,借款期間自108年4月9日起至110年4月9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13%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1.06%+1.13%=2.19%。

(二)500萬元,並訂立借據及約定書,借款期間自108年4月9日起至110年4月9日止,約定利息依月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29%機動計息,目前合計為1.06%+3.29%=4.35%。

(三)以上放款均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即全部一次清償,且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違約金。

(四)詎被告微風源公司於108年8月9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依兩造所簽訂之約定書第5條第2項,被告已喪失期限之利益,對原告所負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立即全部一次清償,為此依兩造間之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五)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約定書、本行往來客戶明細表、簡易資料查詢、交易明細查詢及利率查詢單為證(見本院卷第15-41頁),核屬相符,堪信為真。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意旨參照)。而連帶債務之債權人,依民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經查,被告微風源公司向原告借貸如前所述之款項,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尚有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劉東曄、方孝君為被告微風源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據前揭說明,就被告微風源公司之債務負連帶給付之責。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及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智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尚欠借款本金│      利息          │    違約金                        │
│號│(新台幣)  ├─────┬────┼─────┬───────────┤
│  │            │ 起訖日   │週年利率│ 起訖日   │ 週年利率             │
├─┼──────┼─────┼────┼─────┼───────────┤
│1 │505,717元   │自民國108 │2.19%  │自民國108 │在6個月內者,按左列利 │
│  │            │年9月9日起│        │年10月10日│率10%,超過6個月者, │
│  │            │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
│  │            │          │        │止        │計算                  │
├─┼──────┼─────┼────┼─────┼───────────┤
│2 │337,148元   │同上      │2.19%  │同上      │同上                  │
├─┼──────┼─────┼────┼─────┼───────────┤
│3 │1,696,595元 │同上      │4.35%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1,131,064元 │同上      │4.35%  │同上      │同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尚欠借款本金:3,670,524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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