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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 法官
    熊祥雲
  • 法定代理人
    陳琦

  • 當事人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遠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991號 上 訴 人 綠點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Sergio Alonso Cadavid(柯碩久) 被 上 訴人 遠綠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琦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9年2月27日第1 審判決提起上訴。茲依上訴聲明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29萬2092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8萬02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曾惠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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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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