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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4 日
  • 法官
    李立傑

  • 原告
    李清淇
  • 被告
    蔣欣宜即金樺洗衣號蔡素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3號原   告 李清淇 被   告 蔣欣宜即金樺洗衣號 被   告 蔡素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以107年度補字第2427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裁 判費18,820元。該項裁定已於107年12月21日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 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資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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