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53號
- 原告
- 晉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李昌盛
- 被告
- 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梁力友
- 被告
- 高臺麟
陳奕男
高盟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64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8年8月22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