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53號 原 告 晉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李昌盛 被 告 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梁力友 被 告 高臺麟 陳奕男 高盟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64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8年8月22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 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書記官 張玉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