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5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謝慧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53號

原告
晉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昌盛
被告
昶信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梁力友
被告
高臺麟

      陳奕男

      高盟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0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641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萬元,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08年8月22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