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0 月 0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055號 原 告 薛蜜玲即浩宇工程行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年9月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