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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
    何憲昌

  • 當事人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黃佳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08號原   告 采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憲昌 被   告 黃佳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貨款訴訟,未依前述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30日以108 年度補字第172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已於108 年9 月3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足憑,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李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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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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