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23號 原 告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森玉 原 告 陳品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被 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其中關於被告許傳福之「住臺中市○○區○○○道○段0000巷00○0號10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20樓之1」。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3頁倒數第2行,其中關於「勝部部分 」之記載,應更正為「勝訴部分」。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王金洲 法 官 劉育綾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黃詩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