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2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23號
- 原告
-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森玉
- 原告
- 陳品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哲銘律師
- 被告
-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傳福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一、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其中關於被告許傳福之「住臺中市○○區○○○道○段0000巷00○0號10樓之3」之記載,應更正為「住臺中市○○區○○○道0段0000號20樓之1」。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13頁倒數第2行,其中關於「勝部部分」之記載,應更正為「勝訴部分」。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