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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39號

給付委任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陳宗賢蔡嘉裕傅可晴

上訴人
即原告李澤昌建築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澤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蜜思克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13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1,7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 蔡嘉裕

法 官 傅可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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