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5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53號
- 原告
- 林雍善
- 訴訟代理人
- 謝秉錡律師
- 複代理人
- 劉靜芬律師
- 被告
- 彭根泰
- 被告
- 昌德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原指定「於民國108年12月21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之期日,變更為「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下午4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8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指定同年12月21日下午4時宣判,惟因該日非法院上班日,為免再開辯論所生之程序繁複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