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9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19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力裕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敏祥
- 法定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
- 陳阿貴
陳劉鳳珠
陳秀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建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3 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 條、第44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9 年3 月6 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其上訴之不變期間於109 年3 月26日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9 年3 月27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