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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1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楊忠城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18號

原告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白美雪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複代理人
洪翰中律師
被告
通用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真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所記載「原告應給付被告」,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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