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18號
- 原告
- 捷茂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美雪
- 訴訟代理人
- 洪翰今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翰中律師
- 被告
- 通用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瑞真
- 訴訟代理人
- 繆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第一項所記載「原告應給付被告」,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上揭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