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 原告
- 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三寶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 被告
- 王寶慶
- 被告
- 康育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慶鈴律師
- 複代理人
- 洪珮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2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刑事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被告所涉之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且兩造均請求本件俟刑事訴訟終結後再為進行,復經兩造當庭表示不會對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提抗告。本院認於刑事程序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