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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三寶
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被告
王寶慶
被告
康育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慶鈴律師
複代理人
洪珮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9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2522號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下稱另案)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犯罪嫌疑確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於民國110年8月19日裁定在另案訴訟終結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另案訴訟業已終結,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自應由本院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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