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 上訴人
- 中山鐘錶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三寶
- 訴訟代理人
- 張靜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寶慶、康育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7萬9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訴字第333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寶慶、康育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97萬9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73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