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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45號

返還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345號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訴訟代理人
李明哲
被告
駿億磁磚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駿郎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柒仟柒佰參拾伍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參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
(一)被告駿億磁磚興業有限公司(下稱駿億公司)邀同被告張
      駿郎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借款期間為107年11月29日至
      110年11月29日止,並訂立借據暨約定書,約定利息依月
      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3.79%(目前合計為年利率1.06%
      +3.79%=4.85%)機動計息,如指標利率調整時,均願比
      照機動調整;並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
      立即全部一次清償,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百分之10,超過6個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
      約金。
(二)詎被告駿億公司、張駿郎自108年8月29日起即未依約清償
      借款本息,且被告駿億公司使用票據已大量退票且未清償
      註記,於108年8月23日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
      顯已達無資力之狀態,經實地查訪發現已無營業跡象,依
      借據暨約定書第5條第1、2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積
      欠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被
      告張駿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
      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繳
      息明細表、簡易資料查詢、票據交換所拒絕往來戶明細表
      、放款利率查詢(以上均影本,見本院卷第13至27頁)為
      證,被告駿億公司、張駿郎等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
      未提出書狀答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
      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本件被告駿億公司既有上開借款本金未依約清償,依借據
      第5條第1、2款約定,上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
      告張駿郎為被告駿億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原告請
      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
      有據。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據以提起本訴,
      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之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
    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六、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
    、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                              │
├──┼──────┼──────────┼───┼───────────────┤
│ 1 │1,137,735元 │自108年10月29日起至 │4.85% │自108年1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清償日止            │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 │
│    │            │                    │      │10%,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
│    │            │                    │      │分,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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