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93號 反訴原告 即 被 告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晃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即原告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反訴原告於民國108年12月2日具狀表示提出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萬61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