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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
    蕭一弘
  • 法定代理人
    廖月雲、張啓晃

  • 原告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萬438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106萬438元,應徵 上訴裁判費1萬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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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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