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3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8 月 19 日
- 法官蕭一弘
- 法定代理人廖月雲、張啓晃
- 原告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39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盛得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月雲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太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啓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反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1萬438元,合計訴訟標的金額為106萬438元,應徵 上訴裁判費1萬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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