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2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28號
- 原告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訴訟代理人
- 張子瑜
- 被告
-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蔡維轉
- 被告
- 盧貴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因被告維轉實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蔡維轉、被告盧貴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為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告維轉實業有限公司、蔡維轉、盧貴鄉公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