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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28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黃綵君李慧瑜張意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28號

原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訴訟代理人
張子瑜
被告
維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蔡維轉
被告
盧貴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因被告維轉實業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理人兼被告蔡維轉、被告盧貴鄉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聲請為公示送達,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對被告維轉實業有限公司、蔡維轉、盧貴鄉公示送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李慧瑜

法 官 張意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千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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