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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78號

返還權利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張清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78號

上訴人
原告
寶崧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燕明貿易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第3478號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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