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78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寶崧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宏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燕明貿易有限公司因108 年度訴字第3478號返還權利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