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9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秋萍 李明鳴即夢寐以求小吃店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黎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李秋萍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3050元、上訴人 李明鳴即夢寐以求小吃店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 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