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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9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蕭一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9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李秋萍
即原告
李明鳴即夢寐以求小吃店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林黎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5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李秋萍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3050元、上訴人李明鳴即夢寐以求小吃店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1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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