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97號上 訴 人 三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宏 被 上訴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部分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0 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4,17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