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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97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施懷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97號

上訴人
三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宏
被上訴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部分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0 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4,17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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