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22 日
  • 法官
    施懷閔
  • 法定代理人
    陳佳宏

  • 上訴人
    三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張智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97號上 訴 人 三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宏 被 上訴人 張智賢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部分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0 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4,17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張宏賓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