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4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497號
- 上訴人
- 三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宏
- 被上訴人
- 張智賢
- 訴訟代理人
- 黃呈利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0 年1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部分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20 萬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 萬4,17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
(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