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9 日
- 當事人TENA TING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72號原 告 TENA TING-HNYOUNG (楊婷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雲中、堅定潔淨保養名鋪即王銘笙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3572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2,5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游語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