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72號
- 原告
- TENA TING-HNYOUNG (楊婷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雲中、堅定潔淨保養名鋪即王銘笙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3572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2,5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