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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張清洲

  • 原告
    TENA TING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72號原   告 TENA TING-HNYOUNG (楊婷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雲中、堅定潔淨保養名鋪即王銘笙間因108 年度訴字第3572號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62,5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清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書記官 游語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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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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