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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74號

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張清洲楊忠城林婉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574號

原告
典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秀琴
被告
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國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管轄權之有無,自應依當事人主張之原因事實,並按諸前揭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認定其管轄法院,且在無其他特別審判籍管轄法院之適用情形,法院自得依職權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08年9月18日上午11時假臺中市○○區○○○路0號2樓召開之108年度第7次董事會全部決議無效。惟起訴狀所載被告設址為「臺南市○市區○○路0段00巷00號」,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公司於經濟部商業司登記之最新公司登記事業資料,上開地址確係被告之設立地址無訛(見本院卷第59、75頁);又本院前曾寄送起訴狀繕本及補費裁定正本至上開地址,經被告收受合法送達,有被告公司收發章用印之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53頁),足證被告目前仍以上開地址為主營業所所在地。再參原告起訴狀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本件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職是,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楊忠城

法 官 林婉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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