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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9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590號

原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黃煜翔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陳涵瑜
被告
味典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張瑞珈
被告
簡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零肆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伍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

(一)被告味典食品有限公司(下稱味典公司)邀同被告張瑞珈、簡瑞文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9月24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40萬元,紡定於97年9月21日清償,利息按年息7%計付,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料被告味典公司自95年7月2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19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積欠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被告張瑞珈、簡瑞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味典邀同被告張瑞珈、簡瑞文擔任連帶保證人,於94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28萬元,紡定於98年4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息16%計付,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料被告味典公司自95年8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19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積欠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被告張瑞珈、簡瑞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三)被告味典邀同被告張瑞珈、簡瑞文擔任連帶保證人,於94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28萬元,紡定於98年4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息16%計付,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料被告味典公司自95年8月5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19條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積欠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被告張瑞珈、簡瑞文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3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影本3份、繳息明細3份、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單(見本院卷第19至43頁)為證,被告味典公司、張瑞珈、簡瑞文等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本件被告味典公司既有上開借款本金未依約清償,依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第19條約定,上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張瑞珈、簡瑞文為被告味典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
├──┼─────┼──────────┼───┼───────────────┤
│ 1 │230,443元 │自95年7月22日起至清 │7%    │自95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償日止              │      │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
│ 2 │205,597元 │自95年8月6日起至清償│16%   │自95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日止                │      │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
│ 3 │205,597元 │自95年8月6日起至清償│16%   │自95年9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日止                │      │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
│    │          │                    │      │逾期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 │
│    │          │                    │      │按約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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