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1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14號
- 原告
- 黃燕萍
- 被告
- 品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育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296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1424號裁定移轉管轄至本院。而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0,000元,該裁定已於108年10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且迄今仍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