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22 日
- 當事人興夆有限公司、劉炎駿、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沈國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興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炎駿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 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本件契約 之定性仍有疑義,及原告就編號00000000產品部分請求金額之名目前後主張不同,其意尚屬不明,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