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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

請求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廖純卿

原告
即反訴被告
興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炎駿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律師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本件契約之定性仍有疑義,及原告就編號00000000產品部分請求金額之名目前後主張不同,其意尚屬不明,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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