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興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炎駿
- 訴訟代理人
- 王志平律師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國榮
- 訴訟代理人
- 蔡其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24日上午9時1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0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就本件契約之定性仍有疑義,及原告就編號00000000產品部分請求金額之名目前後主張不同,其意尚屬不明,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