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
- 上訴人
- 即反訴原告
- 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國榮
住○○市○區○○○道○段000號00樓 之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夆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
請求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6,
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
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
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