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沈國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和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國榮 住○○市○區○○○道○段000號00樓 之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興夆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699號 請求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5月20日所為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26,5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5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書記官 楊雯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