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1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12號
- 上訴人
-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銘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鑫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12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鑫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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