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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12號

給付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12號

上訴人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鑫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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