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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5 日
  • 法官
    蔡嘉裕
  •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 上訴人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12號上 訴 人 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銘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鑫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6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1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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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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