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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1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廖穗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3714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陳佳妮
被告
華星通運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劉瑞珠
被告
被告
彭木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本件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 :被告華星通運有限公司(下稱華星公司)邀同被告劉瑞珠、彭木雄擔任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4年9月24日陸續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300萬元、700萬元、320萬元,年息各依年息2.7%、2.7%、2.01%計付,約定應按月繳納本息,若有一次不履行,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按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違約金。詎料被告華星公司自108年6月25日、108年6月24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借款本息,依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款約定,已喪失期限利益,積欠之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被告劉瑞珠、彭木雄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就上開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契約影本2份、保證書影本1份、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影本3紙、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及存證信函影本6紙(見本院卷第21至58頁)為證,被告華星公司、劉瑞珠、彭木雄等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答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

(二)本件被告華星公司既有上開借款本金未依約清償,依授信契約書第7條第1款約定,上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又被告劉瑞珠、彭木雄為被告華星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據以提起本訴,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借款及利息、違約金,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證據,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穗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本金金額  │利息計算期間  │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原借款金額(│
│    │(新臺幣)│              │      │                        │新臺幣)    │
├──┼─────┼───────┼───┼────────────┼──────┤
│ 1 │1,097,525 │自108年6月26日│2.7%  │自108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3,000,000元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借款期限  │
│    │          │              │      │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104.9.25~  │
│    │          │              │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約│109.9.25)  │
│    │          │              │      │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
├──┼─────┼───────┼───┼────────────┼──────┤
│ 2 │2,560,887 │自108年6月26日│2.7%  │自108年7月27日起至清償日│7,000,000元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借款期限  │
│    │          │              │      │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104.9.25~  │
│    │          │              │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約│109.9.25)  │
│    │          │              │      │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
├──┼─────┼───────┼───┼────────────┼──────┤
│ 3 │2,074,871 │自108年6月25日│2.01% │自108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3,200,000元 │
│    │元        │起至清償日止  │      │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 │(借款期限  │
│    │          │              │      │按約定利率10%,逾期超過6│104.9.24~  │
│    │          │              │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約│114.9.24)  │
│    │          │              │      │定利率20%計算違約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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