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17號
- 原告
- 黃梓喬
- 訴訟代理人
- 李偉廷律師
- 被告
- 弘詮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孝益
○ ○0號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108年2月24日」記載,應更正為「109年2月2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