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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2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帝威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淑怡
訴訟代理人
周瑞鎧律師
被告
銳特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詠珵
訴訟代理人
張嘉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021號侵占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他字第1021號侵占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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