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8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梓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宥維茶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9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 萬2,30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9,81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顏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