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7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793號上 訴 人 宋讃恒 上列上訴人就其與被上訴人群利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院108年 度訴字第3793號給付仲介費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8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