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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06號

確認合夥契約之出資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劉承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806號

上訴人
劉一信
被上訴人
世高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文惠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合夥契約之出資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上訴人劉一信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6日裁定命上訴人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3,870元,該裁定業於110年3月31日送達上訴人所指定之送達代收人而生效力,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憑。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806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合夥契約之出資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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